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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 第10條

學校應主動邀請家長、社區人士、教師及學生擔任志工,在教師指導下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生活輔導,並促進其人際關係及社會適應能力。 前項志工表現優良者,學校得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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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