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 › 第3條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 第3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並持有各級主管機關核發之有效鑑定證明,且以部分時間或全部時間就讀學校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以下簡稱身心障礙學生)。 未持有各級主管機關核發有效鑑定證明之身心障礙疑似生,學校應依學生輔導法之規定提供服務,特殊教育教師亦應提供協助,並進行觀察及學習特殊需求評估;必要時,應為身心障礙疑似生提報鑑定。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