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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
› 第4條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 第4條
學校對身心障礙學生,應依下列教學原則辦理: 一、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充分參與校內外學習機會,推動融合且適性之教育,以提升學習成效。 二、整合普通教育教師、特殊教育教師、行政人員及相關專業人員,依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以團隊合作方式進行教學及提供特殊教育服務。 三、依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進行課程調整,編選適當教材、採取有效教學策略,並提供相符之特殊需求領域課程。 四、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評量,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實施辦法之規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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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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