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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 第9條

學校應提供有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教師有關教學、評量、輔導及其他支持服務之支援,並規劃進修研習活動。 學校應鼓勵校內教師,每學年接受特殊教育知能在職進修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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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