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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方案實施辦法 第11條

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方案之行政效能、經費運用及課程教學等情形,本部得視需要派員訪視、輔導或提供諮詢服務。有缺失者,本部應令其限期改善;學校對未能改善事項應提出說明,改善結果納為下次訪視項目。 對於特殊教育方案辦理成效優良學校之相關人員,學校應依規定予以敘獎;辦理成效優良之學校,並應供其他學校觀摩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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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