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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特殊教育方案實施辦法 第6條

特殊教育方案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依據。 二、目的。 三、實施對象及其特殊教育與相關專業服務需求評估說明。 四、前款特殊教育與專業服務之辦理方式及內容,包括課程、教學、輔導及復健服務內容。 五、師資、人力資源及行政支持。 六、空間及環境規劃。 七、辦理期程。 八、經費概算及來源。 九、預期效益。 前一學年度有申辦特殊教育方案者,應另載明前一學年度辦理情形及執行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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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