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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第3條

學校應設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 前項所稱家長,指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前項學生已成年者,其原法定代理人或原實際照顧者得為其家長。 學校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規定,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三星期內,經家長書面同意後,提供家長會有關學生之家長名錄。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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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