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學生人數為一百人以下者,經學校報請本部同意後,其家長會得僅設家長委員會,不適用
第六條、
第七條、
第八條第一項及
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前項家長委員會之組成,由學校通知全校學生家長召開會議,應有全校家長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出席,並由出席家長互推一人擔任主席,經出席家長過半數通過,選(推)家長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為之,均為無給職;
第八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準用之。
第一項家長委員會不設常務委員會。
第一項家長委員會應就家長委員中選(推)一人為家長會會長、一人為副會長,並準用
第九條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
依前項選(推)之家長會會長,綜理家長會會務,對外代表家長會;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出缺時,由副會長代理或繼任;家長會會長、副會長均出缺時,應補選(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