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第14條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4條
依
第六條
第三款至第七款規定提出之重大學生獎懲事件,本會之獎懲評議結果決定,除依
第十二條
規定停止評議者外,自收受學生獎懲事件書面提案(交議)之次日起,應於二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獎懲事件之提案人(單位)、受獎懲學生、學生之父母、監護人或關係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一個月。 前項期間,依
第十二條
規定停止評議者,自繼續評議之日起重行起算。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3條
看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全文
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