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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6條

學校全體教職員工生,對本會評議學生獎懲事件,依其情形有提供相關資料及配合說明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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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