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第17條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7條

本會學生獎懲事件之評議,經校長核定後,學校應作成獎懲事件評議決定書,明確記載事由、獎懲結果、獎懲法令依據及不服獎懲結果之救濟方式,並以可供存證查核方式,專函通知受獎懲學生及其父母或監護人。 前項救濟方式,應於評議決定書末明確記載,受獎懲學生及其父母、監護人如有不服,得於通知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逾期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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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