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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9條

受獎懲學生及其父母或監護人,對於本會獎懲評議結果,認為違法或不當致使學生權益受損者,得依學校學生申訴案件處理相關規定,於評議決定書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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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