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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20條

性別平等教育法所定行為人,經依該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議處後,申請人或行為人有不服者,應依同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提起申復;申請人或行為人為學生,其本人及其父母或監護人對於申復結果不服者,應依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自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不適用前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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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