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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 第3條

本準則所稱緊急傷病,其項目如下: 一、急性腹瀉、嘔吐。 二、急性疼痛,需要緊急處理以辨明病因。 三、急性出血。 四、急性中毒或過敏反應。 五、突發性體溫不穩定。 六、呼吸困難。 七、意識不清。 八、異物進入體內。 九、罹患精神疾病之人有危及他人或自己安全之虞。 十、重大意外導致之急性傷害。 十一、生命徵象不穩定或心跳停止。 十二、應立即處理之法定傳染病。 十三、其他具有急性及嚴重性症狀,如未即時給予救護處理,將導致個人健康、身體功能嚴重傷害或身體器官機能嚴重異常之傷病。 本準則所稱處理,指學校應提供學生及教職員工在學校內發生緊急傷病之急救及照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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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