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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 第7條

學校應將緊急傷病處理情形加以登錄、統計分析,並定期檢討。登錄內容應包括緊急傷病項目、發生時間、地點、緊急救護處理過程及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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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