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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 第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管之學校,其緊急傷病處理,得準用本準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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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