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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學校運動設施設置開放管理及補助辦法 第13條

學校就運動設施之使用,得酌收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其應收費額如附表。 前項使用費,以支付相關人員人事費、清潔費、水電費、設備維護費、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設施維護所需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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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