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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學校運動設施設置開放管理及補助辦法 第14條

學校運動設施開放所收取之場地使用費應設立專帳,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其賸餘款並得滾存作為改善學校運動設施、充實體育教學設備或發展學校體育之用;會計帳冊應妥善管理,以備相關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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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