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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學校運動設施設置開放管理及補助辦法 第6條

學校申請前條補助,應擬具計畫書及經費申請表,向本部提出。 前項計畫書,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校師生人數、校地總面積及其他相關基本資料。 二、學校運動設施設置、空間面積及使用情形。 三、設計及配置圖說;屬擴充改善或損壞整修者,其擴充改善或損壞項目及原因。 四、計畫執行期程。 五、預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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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