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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督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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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督辦法 第3條
政府捐助法人財產之管理與運用方法,應依本法
第十九條
至
第二十三條
規定辦理。 政府捐助法人列入基金之財產,如涉本法
第十九條
第三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事項,應擬具投資計畫,經董事會通過,報本部核准後為之。 前項投資計畫,應包括投資金額、投資標的或對象、投資資金運用方法與內容、投資報酬、效益與風險分析、至少三年之預估收支報表及其他有助於說明投資之資料。 政府捐助法人購置、出售、轉讓不動產或設定他項權利,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通過,報本部核准後為之;並應將所有權狀影本報本部備查。 前項程序應於捐助章程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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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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