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教育部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督辦法 › 第4條

教育部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督辦法 第4條

政府捐助法人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以前,完成前一年度之整體業務、財務及投資等績效報告,提報董事會通過後,報本部備查。 前項績效報告,本部得作為董(監)事聘(派)任及補(捐)助之參考。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教育部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督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