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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督辦法 第9條

政府捐助法人應定期檢討各項給與支給基準合理性,向董事會提出報告,並經董事會決議後,報本部備查。 政府捐助法人現行各項給與支給基準,與本辦法規定不符者,應配合會計年度或新僱用契約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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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