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 第10條

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10條

教育法人置董事或監察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董事之名額,以七人至二十一人為限,並須為奇數,其每屆任期不得 逾三年。置有監察人者,名額以三人至五人為限,任期與董事同。 二、董事須有三分之一以上具有從事目的事業工作經驗。 三、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名 額三分之一。 四、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 關係。 五、外國人充任董事或監察人,其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名額或監察人總名 額三分之一,並不得充任董事長。 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