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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 第16條
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16條
教育法人應依設立宗旨及目的舉辦各種公益業務,不得有分配盈餘之行為 。 教育法人依其他法令設立附屬作業組織者,其附屬作業組織有銷售貨物或 勞務之所得者,除應依法課徵所得稅外,應全數列歸法人之收入項下,並 應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事業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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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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