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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17條

教育法人應以設立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辦理各項業務。 教育法人用於有關目的事業之支出,不得低於每年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 百分之八十。但依規定提出年度結餘經費、運用結餘經費具體計畫書及該 經費預支年度,並經本部查明函請財政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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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