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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20條

經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一千萬 元以上之教育法人,應將財務報表委請會計師進行財務報告查核簽證。 前項委請之會計師,不得於接受委託查核年度之前三年度內曾受懲戒並公 告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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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