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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19條

教育法人應依下列規定建立會計制度: 一、會計年度之起迄以曆年制為準。 二、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 三、設置會計簿籍,各種會計簿籍及會計報告,應自決算報本部備查之日 起至少保存十年。 四、經費收支須有合法憑證。各種憑證,除有關債權債務者外,應自決算 報本部備查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 五、年度經費決算除應依預算費用科目列報外,另應依年度辦理業務活動 列載各項活動之經費支出。 六、其設有附屬作業組織者,附屬作業組織之會計事項應獨立作業,年度 所得應列歸法人之收入統籌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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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