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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26條

教育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依民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撤銷其許可 ,並通知該管法院及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 一、經本部連續糾正二次而未改善者。 二、無正當理由停止業務活動持續達二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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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