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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27條

本準則修正施行前已設立之教育法人,與本準則規定不符者,應於本準則 修正施行後辦理補正。但法人名稱及設立基金總額不在此限。 前項補正期限由本部訂之,逾期未補正者,本部得依前二條規定辦理。但 情形特殊無法如期辦理,並報經本部核准延長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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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