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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8條

教育法人應自收受設立許可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法院聲請登記,並於 收受完成登記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登記證書影本報本部備查,並向所在 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扣繳單位設立登記。 教育法人之財產應以法人名義登記或專戶儲存,不得以自然人名義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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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