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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7條

申請設立教育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已許可者,撤銷之: 一、設立目的非關教育事務或不合公益者。 二、設立目的或業務項目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三、業務項目與設立目的不符者。 四、經辦之業務以營利為目的者。 申請設立教育法人經本部審查許可者,發給設立許可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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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