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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
› 第10條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 第10條
學生申評會應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開會作成評議決定書。對於 輔導轉學、休學或類此處分之申訴案,並應於該申訴評議決定書,附記如 不服本申訴決定,得於申訴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本 部提出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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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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