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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 第11條

學生申評會應對申訴案件提出討論及評議,經決議之評議書應由學生申評 會之主席簽署。申評會之評議、表決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應嚴守秘密, 涉及學生隱私之申訴案與申訴人之基本資料均應予以保密。 評議決定書應包括主文、事實、理由等內容,不受理之申訴案件亦應做成 評議書,明列主文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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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