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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 第13條

學生申訴會作成評議決定書,應即以學校名義交由申訴人簽收或由郵政機 關以雙掛號送達申訴人,其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時,得將評議決定書留置 於應送達處所或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以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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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