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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高級中學以下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 ,係指國立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或經本部核准立案 (含原台灣省教育廳核准立案) 之私立高級中學、 職業學校及高級中學進修學校、職業學校進修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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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