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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 第3條

學生之權益遭受學校違法或不當侵害時,得依本辦法規定提起申訴。 前項學生之父母、監護人或其受託人,得為學生之代理人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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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