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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 第4條

學校為處理學生申訴案件,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學生申評 會) ,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由校長遴聘學校行 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及法律、心理或輔學者專家組成之 ,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學生申評會,由校長召集,委員產生後應於第一次開會時互選一人擔任主 席,主持會議。 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之委員,不得兼任學生申評會之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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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