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教育部加派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管理辦法
› 第2條
教育部加派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管理辦法 第2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本條例
第十二條
第一項規定加派之董事及依
第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重新組織董事會之董事,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專任教職員:該專案輔導學校之專任教師、研究人員、職員。 二、學生:具該專案輔導學校學籍學生,不包括休學學生。 三、學者專家:具會計、財務金融、法律或教育專業者。 本部依本條例
第十二條
第一項規定加派之監察人,應具前項第三款所定資格。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條
看 教育部加派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管理辦法 全文
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