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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加派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管理辦法 第2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加派之董事及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重新組織董事會之董事,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專任教職員:該專案輔導學校之專任教師、研究人員、職員。 二、學生:具該專案輔導學校學籍學生,不包括休學學生。 三、學者專家:具會計、財務金融、法律或教育專業者。 本部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加派之監察人,應具前項第三款所定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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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