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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加派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管理辦法 第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前條所定董事及監察人: 一、私立學校法第二十條各款所定情形。 二、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十四條第二項所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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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