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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加派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管理辦法
› 第4條
教育部加派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及重新組織董事會管理辦法 第4條
本部為依本條例
第十二條
第一項規定加派董事,專案輔導學校應將校務會議代表名單送本部參考。 專案輔導學校之專任教職員及學生有意願擔任董事之人數不足者,本部得以學者專家擔任之。 本部得就第一項名單中選任適當之專任教職員及學生董事人選,並得酌列候補人選,併同學者專家董事、監察人名單,提送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議通過後派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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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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