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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具公務員身分之國家代表隊運動選手商業代言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家代表隊:指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第二條所定國家代表隊。 二、公務員身分: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三、商業代言:指接受法人、行號或團體邀請,有償或無償為商業性廣告、宣傳或參加其他公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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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