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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具公務員身分之國家代表隊運動選手商業代言辦法 第4條

機關學校人員應事先以書面向服務機關學校提出申請,並取得書面同意後,始得接受商業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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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