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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具公務員身分之國家代表隊運動選手商業代言辦法 第5條

服務機關學校同意機關學校人員接受商業代言後,發現申請事項、內容虛偽不實,或有第三條各款所列情事時,應撤銷或廢止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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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