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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因應國際情勢強化高等教育人才培育措施辦法 第11條

獲補助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及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繳回補助經費之全部或一部,並依情節輕重,停止計畫後續補助: 一、申請文件、資料有隱匿或不實之情形。 二、執行內容與原核定計畫不符,無法改善或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九條之訪視或實地查核。 四、違反教育相關法規且情節重大。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之情事。 獲補助者經本部令其繳回補助經費或停止補助,得於書面行政處分送達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部提起申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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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