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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組織法 第5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前項編制表列有官等職等,辦理校園安全及學校全民國防教育業務人員,得就官階相當之軍職人員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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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署掌理下列事項: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政策、制度之規劃、執行與督導及相關法規之研修…第3條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第4條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第6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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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