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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處務規程 第4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高級中等教育組,分五科辦事。 二、國中小教育組,分三科辦事。 三、學前教育組,分三科辦事。 四、原民特教組,分三科辦事。 五、學務校安組,分三科辦事。 六、體育衛生組,分四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三科辦事。 八、人事室,分二科辦事。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分二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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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