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處務規程 › 第9條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處務規程 第9條

學務校安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階段學生事務、輔導與校園安全防護之督導及協調。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工作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輔導工作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安全中心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五、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全民國防教育、校園安全防護、防災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校外生活輔導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六、本署、各直轄市政府軍訓單位、高級中等學校之軍訓教官與護理教師人事事務管理之推動及督導。 七、其他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學前教育階段學生事務、輔導及校園安全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處務規程 全文第9-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