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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委託或輔導補助民間機構訂定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辦法 第1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終止委託;已撥款者,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受委託者返還全部或一部之委託款: 一、提供不實之文件、資料。 二、未依核定之經費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之情事。 三、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或進度嚴重落後,且未能於本部通知之期限內完成改善。 四、依第十一條提送之職能基準草案及成果報告,經審查不通過。 有前項情形之一者,本部得依情節輕重,五年內不委託受委託者辦理訂定職能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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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