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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委託或輔導補助民間機構訂定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辦法 第5條

民間機構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始得接受本部委託: 一、設立、登記三年以上;其屬公司或商號者,中華民國國民持有股份或出資額應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最近三年無欠繳應納稅捐。 三、財務健全、非屬金融機構拒絕往來戶,且資產淨值應為正值。 四、最近三年內未有執行政府計畫或採購之重大違失紀錄,或受停權處分且其停權期間尚未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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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