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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委託或輔導補助民間機構訂定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辦法 第6條

民間機構接受委託者(以下簡稱受委託者),應檢附計畫、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符合前條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於第四條公告期限內,向本部提出。 前項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運動產業發展方向及市場需求評估。 二、運動產業人才類別及現況描述。 三、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草案初稿。 四、計畫執行之方式、程序及可行性分析。 五、參與計畫人員之學歷、經歷及專長。 六、所需經費預算。 七、執行期程。 八、預期效益。 前項第三款職能基準草案初稿之擬訂,應依勞動部公告之職能基準品質認證作業規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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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